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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病毒所是否搶注了瑞得西韋 的專利?

          2020-02-05裴金華 蔣力千克知產下載文件:暫時沒有下載文件
          今天,網上報道了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生物安全大科學研究中心與軍事科學院軍事醫學研究院國家應急防控藥物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開展聯合研究,在抑制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相關研究成果以“Remdesivir and chloroquine effectively inhibit the recently emerged novel coronavirus (2019-nCoV)?in vitro”(《瑞得西韋和磷酸氯喹能在體外有效抑制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為題發表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Cell Research(《細胞研究》)上。這是非常好的消息,希望該藥物能夠迅速進入臨床試驗,為我國當前抗疫戰爭發揮積極作用。

          然而,隨著武漢病毒研究所將該研究成果申請國際專利的消息公布后,遭到了廣大網友的不解甚至批評,認為武漢病毒所搶占了國外公司的成果。對此,千克知產的專利代理師覺得有必要從專業的角度做一下解釋。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一下瑞得西韋藥物的狀況。
          瑞得西韋是由美國吉利德科學公司開發的一種新型實驗性廣譜抗病毒藥物,其在動物試驗中證明了對MERS和SARS病毒的體外和體內活性,在埃博拉感染患者的緊急治療中也積累了有限的臨床數據。但該藥尚未在全球任何地方獲批上市,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未被證實。也就是說,瑞得西韋目前沒有上市,在武漢病毒所提交專利前,也沒有針對它對新型冠狀病毒具有作用的任何報道。

          經過千克知產代理師的初步檢索,發現2015年9月16日、2015年10月9日, 吉利德科學公司(GILEAD SCIENCES INC.)先后提交了兩項美國專利(專利號62/219302 | 62/239696),并于2016年9月16日提交了PCT國際申請(PCT/US2016/052092),此后,陸續在中國、美國、歐洲、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巴西提交了PCT國家階段申請及分案申請。同族中國專利申請名稱為“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申請號為CN201680066796.8,該專利申請保護的權利要求涵蓋“用于治療有需要的人的冠狀病毒科感染的方法”、“化合物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或酯,用于治療人類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化合物通式見式Ⅰ),按照中國專利法,“用于治療有需要的人的冠狀病毒科感染的方法”涉嫌屬于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如果不進行修改該方法很可能不被授予專利權。也就是說,吉利德科學公司發明了瑞得西韋藥物并發現了它具有抗沙粒病毒冠狀病毒科感染的功效,進一步地,吉利德就瑞得西韋物質和用途申請了全球專利,但目前并未獲得批準。

          其次,我們要分析吉利德和武漢病毒所到底做了哪些科研工作和創新貢獻。從上面專利申請歷史可以看出:(1)美國吉利德科學公司至少在2015年已經合成了瑞得西韋,并且將其在治療沙粒病毒科和已知的冠狀病毒科(不包含新冠病毒)上做了細胞實驗和動物實驗,發現瑞得西韋具有抗此類病毒的用途效果,并申請了A.瑞得西韋物質專利;B.瑞得西韋抗沙粒病毒科和冠狀病毒科病毒感染的方法的專利;(2)武漢病毒所在2020年對瑞得西韋藥物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在體外抗病毒活性上做出了一系列的測試,測試結果表明在細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2019-nCoV的感染,但武漢病毒所并沒有對該藥物直接用于人體上的做臨床驗證。在武漢病毒所做出了上述測試并發現瑞得西韋藥物對抗2019-nCoV病毒的作用后,申請了C.瑞得西韋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用途的專利。

          然后,有必要了解一下專利申請和保護的國際慣例。對于任何藥物,通??梢宰鋈齻€方面的研究創新:第一,首次分離這種藥物或者合成出這種藥物的結構,即開發出一種新物質,如果成功,則可以申請該藥物的物質基礎專利;第二,雖然該藥物是市場上已有的物質,但其制造成本、純度、藥性等可能還不滿意,其它機構再研究這種這種藥物的新制造方法和獲得途徑,即開發一種新方法,如果成功,則可以申請該新制造方法的專利;第三,雖然已經發現該藥物可以治療一些疾病,但其應用的疾病范圍和手段較少,其他機構再研究這種藥物對其它新疾病的作用,即開發一種新用途,如果成功,則可以申請該藥物對新疾病的用途專利。通常,第一種物質專利屬于基礎專利,價值最高,這種物質專利對所有方法制造的藥物,以及所有藥物的用途都有權利禁止;第二種方法專利屬于附屬專利,它僅對于采用該方法專利獲得的藥物有禁止權,對與該方法專利不同方法獲得的藥物就沒有禁止權了;第三種專利也屬于附屬專利,它僅對應用在該特種疾病的藥物有禁止權,對應用在其他疾病上的藥物則沒有禁止權。國際間科研不可能一家壟斷,即使一家機構首先合成出新物質,其他機構都可以就這種物質的新制造方法和新用途做出新的研究,一旦這些研究有成果,當然可以自行申請專利。實際上,國外知名研究機構或者公司對這一專利規則利用得非常熟練,經常對一些已經存在幾十年的藥物進行研究,發現新方法或者新疾病用途后申請的專利,從而實現壟斷權。

          相信現在各位讀者明白了,武漢病毒所首次對瑞得西韋在抗2019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做出了迅速而有益的研究,而該結果顯示出有益的技術效果和可能的社會效果,當然應該鼓勵,武漢病毒所對該藥物在新冠病毒的用途申請專利符合自己的科研貢獻也符合國際慣例,也不涉及搶占吉利德擁有的專利,武漢病毒所此次申請的用途專利是與他們首次科研貢獻相匹配的。吉利德擁有的抗病毒用途專利可能更加基礎一些,但顯然他們并沒有對具體的新冠狀病毒的效果做出研究,以后很有可能還有其他機構發現瑞得西韋能夠治療其他疾病,當然這些機構也可以就這些用途申請新專利。因此武漢病毒所的用途專利并不搶占美國吉利德公司的用途專利,當然,武漢病毒所的用途專利申請是否最終獲得批準,也需要看專利申請文件是否能通過各國專利局的審查,審查的核心通常是判斷該研究成果是否為首次公開并且能夠帶給該國足夠且有效的幫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武漢病毒所也在其網頁上說明了: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他們暫時不主張權利,希望和國外制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也就是說武漢病毒所愿意放棄禁止瑞得西韋在抗新冠狀病毒用途方面的專利權利,無償給與國外藥企許可,筆者認為這是應該的也是值得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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